华燕房盟: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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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17: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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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08


证券代码:831496 证券简称:华燕房盟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后,2023 年 12 月 19 日,向上海市奉贤区
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收到了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驳回了公司的相关请求。2024 年 2月 8 日,对于管辖异议,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目前尚未收到相关裁决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唐政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前董事、前副总经理(已离任)
2、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书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身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12 月,原被告签订《有限合伙份额代持协议》一份,约
定由被告(华燕房盟)为原告(唐政栋)代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嵘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份额 2,312,000 元,对应合伙企业
投资的“嘉兴中南君悦府”项目,期限为一年。2021 年 5 月 30 日,被
告法定代表人发送给原告的项目结算情况显示,根据该项目盈利情况应分配给原告收益为 957,919.17 元。

此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代持份额出资款及项目收益,被告要求以双方其它合同关系项下的债权债务合并结算,但双方对合并结算的方式无法协商一致,故原告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持份额出资款 2,312,000 元;


二、判令被告以人民币 2,312,000 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 LPR 利
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5 月 3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
计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为 192,963.32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持份额项目收益人民币 957,919.17元;

四、判令被告以人民币 957,919.17 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 LPR
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5 月 3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暂计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为 79,949.51 元)。

(以上四项诉请金额合计为 3,542,832 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 反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后,2023 年 12 月 19 日,向上海市奉贤区
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公司认为:奉贤区仅为公司的注册地,而实际经营地自 2009 年就已经在长宁区延安西路 1326 号,故管辖权应为长宁区人民法院,因此提出上述申请。

公司于2024年2月5 日收到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驳回了公司的相关请求。

2024 年 2 月 8 日,对于管辖异议,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提交了申请书,目前尚未收到相关裁决书。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后,2023 年 12 月 19 日,向上海市奉贤区
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收到了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驳回了公司的相关请求。2024 年 2月 8 日,对于管辖异议,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目前尚未收到相关裁决书。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已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尽力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害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流动资金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已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事项。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全力解决相关诉讼产生的影响,正积极处理各方关系。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二)管辖地异议申请书
(三)管辖地异议裁决书

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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