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3
证券代码:831496 证券简称:华燕房盟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官网(www.neeq.com.cn)上发布了《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根据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最新情况进行调整,现对该公告予以更正。
一、更正事项的具体内容
变更前: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常州市天宁紫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为其回购义务担保人之一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为其股东之一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姱容商务咨询事务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同为回购担保义务人,同为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森璨商务咨询事务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同为回购担保义务人,同为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叶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同为回购担保义务人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柳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同为回购担保义务人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胡书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同为回购担保义务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法人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2 月 ,原告与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
称“被告一”)及其股东签订了《增资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以人民币 30,000,000.00 元认购被告一新增的注册资本 603,658.00元,并约定原告取得被告一股权后,对应享有回购权等股东权利,七
被告同时作为股权回购义务主体。 2019 年 1 月 25 日原告向被告一
支付了 30,000,000.00 元,并获得了约定的股权。原告根据上述协议约定,认为被告一已触发股权回购情形,要求行使回购权,回购义务主体未履行回购义务。。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七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30,000,000.00 元,
并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
年利率 10%计算),暂计算至 2022 年 9 月 6 日为 7,849,315.00 元,
并受让原告持有的被告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4.3523%的股权;
2、判令七被告承担原告需支付的律师费 536,00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七被告承担。
变更后: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常州市天宁紫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为其回购义务担保人之一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为其股东之一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姱容商务咨询事务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同为回购担保义务人,同为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森璨商务咨询事务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同为回购担保义务人,同为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叶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同为回购担保义务人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柳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同为回购担保义务人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胡书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同为回购担保义务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法人
8、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自身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2 月 ,原告与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
称“被告一”)及其股东签订了《增资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以人民币 30,000,000.00 元认购被告一新增的注册资本 603,658.00元,并约定原告取得被告一股权后,对应享有回购权等股东权利,七
被告同时作为股权回购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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