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3
证券代码:831496 证券简称:华燕房盟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0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9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
了编号为 2022-033 的《涉及诉讼公告》,发布了相关诉讼信息。现收到二审终审判决,公司败诉,维持一审原判,收到判决书的日期为2023年 11 月 18 日。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常州市天宁紫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为其回购义务担保人之一
2、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为其股东之一
3、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姱容商务咨询事务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同为回购担保义务人,同为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4、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森璨商务咨询事务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同为回购担保义务人,同为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5、被告
姓名或名称:叶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同为回购担保义务人
6、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柳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同为回购担保义务人
7、被告
姓名或名称:胡书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同为回购担保义务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8、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自身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2 月 ,原告与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一”)及其股东签订了《增资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以人民币 30,000,000.00 元认购被告一新增的注册资本 603,658.00元,并约定原告取得被告一股权后,对应享有回购权等股东权利,七
被告同时作为股权回购义务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2019 年 1 月 25 日
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 30,000,000.00 元,并获得了约定的股权。原告根据上述协议约定,认为被告一已触发股权回购情形,要求行使回购权,回购义务主体未履行回购义务。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七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30,000,000.00 元,
并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
年利率 10%计算),暂计算至 2022 年 9 月 6 日为 7,849,315.00 元,
并受让原告持有的被告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4.3523%的股权;
2、判令七被告承担原告需支付的律师费 536,00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七被告承
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审判决如下:
一、上海姱容商务咨询事务所、叶伟、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书芳、上海森璨商务咨询事务所、张柳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常州市天宁紫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 2700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年息 10%计算,其
中 3000 万元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计算至 2022 年 3 月 29 日,2700
万元自 2022 年 3 月 30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根据支付金
额受让常州市天宁紫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3523%的股权。
二、驳回常州市天宁紫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3392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38920
元,由常州市天宁紫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8920 元,上海姱容商务咨询事务所、叶伟、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书芳、上海森璨商务咨询事务所、张柳军共同负担 230000 元。
该判决书生效时间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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