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14
证券代码:831489 证券简称:天衡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湖南天衡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6月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5月3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常宁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唐小军、陆必相、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天衡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衡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罗秋开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表华、彭佳丽、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罗秋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满贵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日,被告湖南天衡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行(以下简称“常宁建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期限一年,到期日为2018年10月29日。同时,公司与常宁建行签订《抵押合同》,以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二罗秋开、被告三满贵香与常宁建行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截至2018年5月21日,因公司经营出现了问题,未按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常宁建行的借款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衡建银常工流字(2017)07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天衡公司偿还原告建行常宁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5月21日,已产生欠息22472.95元,后续利息自2018年5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天衡公司支付约定的罚息。
4、请求判令被告罗秋开、满贵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5、请求判决原告建行常宁支行对被告天衡公司抵押的房屋及土地享受优先受偿权。
6、请求判令被告天衡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六)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原告建行常宁支行与被告天衡公司、罗秋开、满贵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被告天衡公司于同年6月14日提出管辖异议,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驳回管辖异议,被告天衡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同年9月17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常宁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军、陆必相,被告天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表华、彭佳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秋开,满贵香经法院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对本案依法做出判决。案件的受理情况见公司于2018年6月4号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编号:2018-022)。
法院认为,原告建行常宁支行与被告天衡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原告建行常宁支行同意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向被告天衡公司提供1000万元的借款,并约定了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双方本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被告天衡公司自2018年5月21日开始没有结付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建行常宁支行要求被告天衡公司提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合理合法。现在,鉴于双方订立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早已经到期,被告天衡公司应当偿还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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