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29
证券代码:831489 证券简称:天衡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湖南天衡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1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6月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丁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天衡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罗秋开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佛山市天衡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罗秋开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罗秋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满贵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2日,原告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壹份《租赁物买卖合同》(编号:RXZL-2017-G-X-0069),被告一、被告二将其共同拥有的设备(下称“租赁物”)出售给原告,同时,被告一、被告二作为共同承租人向原告以融资租赁形式回租上述设备使用。同日,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编号:RXZL-2017-Z-X-0069),约定:被告一、被告二作为共同承租人,向原告售后回租租赁物,被告一、被告二应
按照上述《售后回租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融信公司支付融资租金,在2017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2日的租赁期间内,被告一、被告二应于每月22日向原告融信公司支付租金153472.22元。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的,每超过一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逾期违约金,该逾期违约金须自租金支付日起至实际付款日为止逐日计算,并按日计算复息。租赁期满时,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处理租赁物,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作为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款,该转让价款与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如乙方出现迟延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时,其后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甲方按如下顺序依次扣收:逾期违约金、除租金外其它应付款项、到期未付租赁利息、到期未付租赁本金。
2017年11月22日,原告付清了《租赁物买卖合同》约定的全部货款人民币500万元,并向被告一、被告二交付了上述全部租赁物。2017年11月22日,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亦对上述全部租赁物进行验收并签署了《租赁物接收证明书》。
2017年11月22日,原告、被告一被告二与被告三、被告四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三、四均自愿为被告一、被告二在上述《售后回租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均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律师费、诉讼费等。
上述合同签订生产后,原告已履行了其全部义务,但被告一、
被告二并未按上述《售后回租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虽屡经原告催告,被告一、被告二仍未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三、四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截止至2018年5月15日,被告一、被告二在上述《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4911111.02元(其中至期未付租金153472.20元,未到期应付租金4757638.82元)及逾期违约金2353.24元(违约金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18年5月15日,请求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售后回租合同》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编号“RXZL-2017-Z-X-0069”《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4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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