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盛生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久盛生态资讯
2020-04-29 17:07:39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1484 证券简称:久盛生态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法
律文件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 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 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 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 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可以披露

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 露
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 牌
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
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