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华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汇通华城资讯
2023-04-13 15: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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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13


证券代码:831483 证券简称:汇通华城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4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或可能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或劳务;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非货币性交易(代理、担保、许可授权、放弃权利、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四)赠与/受赠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债权或债务重组;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上述人员(“第(三)条”除外)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回避原则:公司董事是关联方或与关联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在董事会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关联方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的,应当回避表决;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十条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一)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下、或者占总资产0.5%以上但未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授权、许可等非货币性交易,审批权限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应当主动向董事会说明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在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时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上条所称关联董事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与公司发生交易的董事;

(二)在公司交易方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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