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雪冷链: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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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19: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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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3-24


证券代码:831463 证券简称:凯雪冷链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障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注重对股东投资的合理回报,在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自身发展规划,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以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一)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二)公司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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