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泰电气: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友泰电气资讯
2024-05-09 15: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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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831462 证券简称:友泰电气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章 第二节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第二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内转让或注销。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章 第三节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第三节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第三章 第三节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第三节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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