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泰电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友泰电气资讯
2023-03-31 15: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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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3-31


证券代码:831462 证券简称:友泰电气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03 月 30 日,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
议事行为和程序,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以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章程》以及本《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100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事项须由股东大会通过。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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