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林股份未按期披露年报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
粤林股份资讯
2020-10-09 19: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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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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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于9月29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41号)显示,经查,广东粤林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林股份”,831455)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截至2020年4月30日,粤林股份未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且不符合《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等规定的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相关情形。广东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此外,粤林股份董事长田永超、董事会秘书朱金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粤林股份、田永超、朱金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及当事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要求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粤林股份成立于2004年4月15日,注册资本1.16亿人民币,邓会英为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控人、总经理,持股比例44.51%,田永超为董事长、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11.19%,朱金强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持股比例4.59%。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发布的《东莞证券关于粤林股份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现因经营困难,尚未与审计机构就2019年年报审计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公司无法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也可能无法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 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无法披露年报的风险。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若公司无法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自2020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被暂停转让,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以及被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若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前仍无法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41号


  关于对广东粤林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永超、朱金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粤林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永超、朱金强:


  经查,广东粤林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林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截至2020年4月30日,粤林股份未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且不符合《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等规定的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相关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粤林股份董事长田永超、董事会秘书朱金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粤林股份、田永超、朱金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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