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22
公告编号:2021-012
证券代码:831452 证券简称:ST 宝特龙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武汉宝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9 月 3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文汉/郭奕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武汉宝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汪林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1 月至 5 月,原告陆续将 225 万元汇至宝特龙公司账户,希望能够
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获得宝特龙公司的股票。2016 年 12 月 20 日,双方签订《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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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确认书》,约定宝特龙公司在其后进行的定向发行中安排原告参与认购新股,如原告未能成功参与定向发行,则宝特龙公司应将所有款项退还给原告,并且按年息 8%的标准支付利息。之后,宝特龙公司未能在 2017 年的定向发行计划中安排原告参与认购,但表示可以在下一轮定向发行时安排原告参与。原告认为宝特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付息,属违约行为,故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返还股份认购款及利息,共计 2,550,00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逾期返还股份认购
款及利息损失 714,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收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作出
的《民事调解书》((2020)鄂 0105 民初 3452 号),调解结果如下:
1、2021 年 4 月 30 日前,返还原告股份认购款 225 万元;
2、2021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利息 108 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措施筹措款项,按照公司与徐永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尚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公司积极筹措资金以解决本次纠纷,如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则公司可能面临被司法强制执行的风险。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公司积极筹措资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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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本次纠纷,如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则公司可能面临被司法强制执行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0)鄂 0105 民初 3452 号《民事调解书》
武汉宝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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