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1-15
公告编号:2020-005
证券代码:831450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发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建萍收购苏州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之法律意见书的声明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气体”、“公司”、
“被收购人”、“被收购公司”)股东金向华于 2015 年 02 月 04 日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所持有的金宏气体股份合计 7,637,000 股(合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 12.73%)转让给金建萍。
2019 年 12 月 13 日,被收购人金宏气体领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受理)〔2019〕185 号),被收购人金宏气体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已被上交所受理。
现金建萍持有公司 9.93%的股权,且担任被收购公司董事。根据
上交所 2019 年 03 月 24 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
公告编号:2020-005
上市审核问答(二)》第 5 条的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 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并经被收购公司金宏气体与上交所相关人员咨询后,补充确认金建萍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关系形成于金建萍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份之日即 2015 年02 月 04 日。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10 月 26
日发布的《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公司于 2020 年 01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补充披露《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建萍收购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将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于本次补充披露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0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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