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格立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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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16: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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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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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通过视频方式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
午 9:30 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 20 号中关村雍和燕都信息服务产业园 1 座 2F 会
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陈川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赛格立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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