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07
证券代码:831446 证券简称:ST 亨利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6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6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因案涉项目第三人范耀武提起诉讼要求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李庆云连带偿还 150 万借款本息引发,经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受理,至今经历一、二审及发回重申,再次一、二审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检察院抗诉等环节,最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未支持检察院抗诉理由,因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检察院抗诉阶段同时提出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撤销之前判决,发回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重审,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乌海市中级人
民法院判决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范耀武又申请再审,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6 日
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裁定驳回范耀武的再审申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范耀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案涉项目第三人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李庆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4 年 7 月 30 日,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及业主乌海万达
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并确认公司为乌海万达广场北区住宅及底商消防工程的分包商,李庆云为此项目的负责人,范耀武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代李庆云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 55 万元。范耀武自称在 2014 年
7 月至 2017 年 4 月间,李庆云以乌海万达项目部名义向其借款共计 150 万元
用于此项目施工。范耀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合计 210 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同时请求李庆云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范耀武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庆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 03 民终 943 号民事判决,提起再审,再审请求主要内容为:
1、撤销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 03 民终 943 号民事判决;
2、维持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1)内 0302 民初 906 号民事判决以
下判项: 被告李庆云偿还原告范耀武借款 150 万及利息 36 万元,内蒙古亨利
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1)内 0302 民初 906 号民事判决对
被告李庆云偿还原告范耀武违约金 75 万元的计算基数和计算期间。请求重新计算, 偿还违约金合计暂计 2,118,401 元,两被申请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
4、(2021)内 03 民终 943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两被申请人连带责任共
同向申请人范耀武清偿履行债务本息及违约金总额合计 3,978,401 元(本金
1,500,000 元、利息 360,000 元、违约金 2,118,401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16 年 3 月 24 日,范耀武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内蒙古亨利新
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 150 万元,承担利息 60 万元,共计 210 万元
以及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同时请求李庆云承担连带责任。乌海市海勃湾区人
民法院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作出(2016)内 0302 民初 1186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驳回原告范耀武的起诉。
原告范耀武不服上诉至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作出(2017)内 03 民终 46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
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 0302 民初 1186 号民事裁定书;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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