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03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辅导工作总结材料
辅导机构:
二○二○年六月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辅导工作总结材料目录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2、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辅导工作开展的评价意见
4-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4-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对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5-1、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5-2、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5-3、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5-4、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5-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辅导的承诺函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对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辅导工作的要求,结合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辅导对象”或“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辅导机构”)对汇隆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进行了辅导,并在浙江证监局的悉心指导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密切配合下,完成了本次辅导工作。现将辅导工作进展情况及整个辅导阶段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辅导时间
本次辅导工作在 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6 月期间持续开展。
二、辅导机构及辅导工作人员的组成情况
浙商证券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汇隆新材的实际情况,指派周旭东、陈忠志、钱红飞、俞琦超、朱庆锋、刘裕俊、陆京州等七人组成汇隆新材辅导工作小组,由周旭东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上述人员均为浙商证券正式从业人员,具备从事辅导工作的能力和相关经验,并且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此外,担任本次辅导工作的中介机构还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所”)。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汇隆新材接受辅导的人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沈顺华 董事长、总经理
2 张井东 董事、副总经理
序号 姓名 职务
3 曹根兴 董事
4 吴燕 监事会主席
5 周宇 监事
6 张燕燕 监事
7 朱国英 副总经理
8 邓高忠 副总经理
9 沈永华 副总经理
10 沈永娣 财务总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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