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16
证券代码:831439 证券简称:中喜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中喜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8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洪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单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原审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中喜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建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原审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延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原审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中喜安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洪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原审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山东神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令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原审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张洪勋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原审被告六
姓名或名称:张洪欣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原审被告七
姓名或名称:吴晓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纠纷起因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 )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2022)鲁 1691 民初 208 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中
对复利(2 131.65 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对中喜公司偿还复利 2151.65 元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属于认定适用法律错误。2020 年 12 月 21 日,中喜公司与华夏
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一审判决认定中喜公司截止 2022 年 1 月 20 日尚欠被上诉人华
夏银行本金 1800 万元、利息 400200 元、复利 2151.65 元、罚息 94 612.5 元,共
计 496964.15 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明确计算复利的利息是指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只是规定了逾期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标准,同样不能当然得出对逾期罚息应当计算复利的结论。本案中 2021 年12 月 22 日借款合同到期,对于依照罚息利率计算得出的利息并不能作为计算复利的计算基础。一审判决中喜公司对复利 2 151.65 元承担还款责任,本上诉人张洪欣、李洪丽、吴晓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事实错误。同时,逾期罚息已经高于正常的贷款利息,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再对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加重了上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根据借款合同第 15.3 条约定逾期还款按合同利率加收 50%作为罚息利率,
计收逾期利息,合同期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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