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铭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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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2 15: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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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0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浙商证券作为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工作,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公司治理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 是



联系



2 公司治理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 是



案调查或处罚



(二) 风险事项情况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雷霆先生,作为衡南湘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系衡阳鸿鑫实业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由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新化县看守所。



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被立案调查暂无法履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并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2023 年 5 月 19 日、2023 年 8 月 2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立案调查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2023-025、2023-026)。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雷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于2021年9月24日被移送至湖南省新化

县人民检察院,2021 年 10 月 24 日退回新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1 年 12 月

24 日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3 年 1 月 16 日,湖南省

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 1322 刑初 884 号刑事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雷霆有期徒刑 11 年。宣判后,被告人雷霆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衡南湘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辰公司)系衡阳鸿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人雷霆系湘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受益人,明知湘辰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湘辰公司与湖南华汇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为骗取抵扣税款,批准、纵容湘辰公司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介绍人让华汇公司为湘辰

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 2014 年 3 月 25 日至 2015 年 7 月 15 日,湘辰公司

向华汇公司支付开票费 6,039,531.17元,接受华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41份,金额 62,890,770.19 元,税额 10,691,429.91 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雷霆作为湘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知湘辰公司与华汇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为骗取抵扣税款,批准、纵容湘辰公司让华汇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应当以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雷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雷霆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



2023 年 5 月 30 日,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主办券商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获悉该案件进展最新情况后,及时督促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等日常工作由总经理侯爱忠女士负责。

四、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上述事件进展及公司经营治理情况,并督促公司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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