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13
关于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之三)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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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闽理非诉字[2023]第 115-03 号
致: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森达电气”)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魏吓虹、陈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为
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闽理非诉字[2023]第 115 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首轮审核问询》)的要求,
本所已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根据北京证券交
易所下发的《关于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审核问询》)的要求,本所已于 2023年 9 月 27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现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三轮审核问询》)的要求,本所律师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等有关规定,本所特此出具《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之二)》的补充,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
森达电气 指 业(股票代码:831406),或者根据上下文,指其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前任何时间的有限责任公司
森达有限 指 福建森达电气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前身
福清分公司 指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
福清森达 指 福清森达电气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福建陆司 指 福建陆司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福州陆司 指 陆司科技(福州)有限公司,系福建陆司全资子公司
大越众控股 指 大越众控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越众科技 指 福建越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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