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13
关于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
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
华兴专字[2023]23000540286 号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
华兴专字[2023]23000540286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 2023 年 10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我们作为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森达电气”、“公司”、“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补充实施了核查程序。现就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与补充 楷体(加粗)
目 录
问题 1.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3
问题 2.实际控制人变更后业绩大幅增长的真实合理性...... 53
问题 3.约定安装条款但仍以签收时点确认收入的合理性...... 76
问题 4.其他问题 ...... 115
问题 5.其他事项 ...... 124
问题 1.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根据申请文件及回复文件,(1)发行人营销部门福州办公地点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越众科技、越众技术在同一栋楼,均为佳盛广场,发行人的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明显低于越众科技、越众技术,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
费用分别为 2,160.28 万元、1,981.76 万元、2,006.36 万元和 1,143.72 万元,销售
费用较为稳定,销售费用中招投标费占比较低;越众科技报告期内业务涉及配电柜销售、配电柜维保、空调冷水机组等产品销售及配套服务,定位为贸易代理及相关工程服务商,销售费用分别为 637.99 万元、615.45 万元、766.45 万元和 351.19 万元。(2)报告期内、越众科技、越众技术与发行人存在重合客户和供应商,重合客户主要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发行人、越众科技、越众技术通过独立投标分别获取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业务,获取业务的方式独立、公开、透明,合同定价根据招投标价格确定,交易定价公允。
请发行人:(1)说明挂牌至今发行人与越众科技、越众技术的交易情况,包括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交易价格公允性。(2)说明越众科技、越众技术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包括收入、净利润、毛利率、主要客户情况等,报告期内越众科技、越众技术的销售人员、管理人员人数及人员具体构成,与发行人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是否重合的情形,发行人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是否曾在或仍在越众科技、越众技术任职并领薪,如存在,说明领薪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工资或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3)说明发行人营销部门福州办公地点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越众科技、越众技术在同一栋楼租赁的原因,是否存在人员、场所、资产、业务、财务实质混同的情形。(4)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越众科技、越众技术招投标的次数、中标次数、中标金额、中标客户等具体情况,各期招投标费用与招投标情况是否匹配,对同一客户销售费用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率远低于关联方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销售费用的情形。(5)针对重合供应商的情形,说明发行人、越众科技、越众技术对重合供应商的采购价格、付款条件、资金支付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6)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并:(1)说明针
情形执行的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并提供相关核查底稿。(2)说明对发行人、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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