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迈科技:关于再次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深交所证券账户信息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天迈科技资讯
2019-11-18 15:33:51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9-11-18



证券代码:831392 证券简称:天迈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深



交所证券账户信息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9年第142次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9〕4701号),公司股票自2019年11月19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为顺利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并充分有效地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对全体股东再次提示如下:



一、自然人股东申报股票原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 个人转让



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

由个人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前所持股份)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

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个人转让新

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

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

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未申报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的个

人限售股股东,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

值和合理税费。



鉴于上述规定,请自然人股东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申报个人限售股成本原



值,如需申报,请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联系方式;





2、交易天迈科技股票(831392)的全部交割单(加盖托管券商营业部业



务章)。



请将上述资料扫描件发至公司联系邮箱,并将原件以亲自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邮寄方式以签收时间为准)交付至公司。



鉴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 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需申报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将 上述申报资料或根据要求补充提供资料原件2019年11月20日前交付至公司;未在 2019年11月20日前进行上述申报或未能提供完整资料的自然人股东,将被视为放 弃申报其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



二、全体股东及其关联方等不能参加网下申购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



第十六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

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 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



请全体股东及其关联方切勿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 购,因相关

违规行为导致的监管或处罚等法律责任将由股东本人承担。



三、全体股东提供关联方信息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 号)第五

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 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根据上述要求,请全体股东将关联方信息(详见附件一)扫描件发至公司联



系邮箱,并于2019年11月20日前将原件以亲自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邮寄方式

以签收时间为准)交付至公司,以便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全体股东应保证所提供的

关联方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