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创联合: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智创联合资讯
2023-05-19 16: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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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19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智创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智创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3)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1135 号

致:北京智创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智创联合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智创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
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照有关

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
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3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平台发布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3年5月4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平台发布《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
正后)》(以下合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含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
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定股
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2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14时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白马路5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通知》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建国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的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22,428,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9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
所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点程序,
由两名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代表共同参加表决票的清点及统计。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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