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09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智创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智创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智创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智创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智创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4月1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平台公告了《北京智创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参加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表决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一致。
董事长杨建国先生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4月26日。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名,代表公司股份28,076,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8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审议《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 》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审议公司总经理 2021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审议公司监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审议<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计票规则并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点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代表共同参加表决票的清点,对现场投票的投票结果进行清点及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按法定程序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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