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0
关于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9)大成榕律字第237号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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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执业律师马宁、周仲华(以下简称“大成律师”或“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发布了《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19年5月17日在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丁明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348,354,2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19%。参加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相关的授权委托书。
所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二)审议《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三)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四)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五)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议案;
(六)审议《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议案;
(七)审议《关于董事会对非标审计意见专项说明》议案;
(八)审议《关于监事会对非标审计意见专项说明》议案;
(九)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议案;
(十)审议《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银行担保展期暨关联担保》议案;
(十二)审议《关于追认2018年度公司偶发性关联交易》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348,354,2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19%。
经过表决,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48,354,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48,354,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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