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信租赁:涉及诉讼公告
摘牌融赁资讯
2019-03-28 17: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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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3-28


证券代码:831379 证券简称:融信租赁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2月2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1月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鹏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勇、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姓名或名称: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租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丁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姓名或名称:王丁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三:姓名或名称:许小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四:姓名或名称:王丁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据原告诉状称述:2017年10月,原告与案外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一分别签订《信托合同》、《补充协议》及《委托监管协议》,为担保前述协议的履行,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一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与被告四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持有融信租赁的16.25%的股份(对应81,300,199股)为被告一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2017年11月2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64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0.3%。因被告一违反《信托贷款合同》、《委托监管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一立
即清偿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64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贷款利息,截止至2018年9月20日拖欠的利息为690.96万元,2018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6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0%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金6400万元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80万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原告对被告四持有的融信租赁的16.15%的股份(对应81,300,199股)在上述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五)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如有):

被告融信租赁在答辩期间依法提出管辖异议,因案件管辖尚未最终确定,故融信租赁尚未进行实体答辩。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国通信托于2018年11月2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融信租赁、王丁辉、许小云、王丁明银行存款78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件尚未开庭,经公司多方协调,2018年11月16日国通信托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自愿解除对融信租赁银行监管账户的冻结并获得准许。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备查文件目录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起诉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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