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30
公告编号:2019-006
证券代码:831379 证券简称:融信租赁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1月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0月2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乐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赚鑫”)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富明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姓名或名称: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
公告编号:2019-006
称“上海浩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丁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姓名或名称: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租赁”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丁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三:姓名或名称:王丁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2日原告深圳市乐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浩瀚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为上海浩瀚提供应收账款保理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向被告上海浩瀚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因被告上海浩瀚未在《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指定时间内履行回购义务,担保方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故诉请上海浩瀚回购应收账款30,866,849.00元及相关费用,同时诉请担保方融信租赁、王丁辉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判令被告一回购原告支付的应收账款30,866,8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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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保理费2,932,351.00元;
3、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0月24日起以
30,866,849.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上述款项支付
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4、 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450,0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
费101,397.60元;
5、 请求判令被告融信租赁、被告王丁辉对被告上海浩瀚的上述付
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尚未开庭。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乐赚鑫于2018年10月25日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海浩瀚、融信租赁、王丁辉名下银行存款3,435万元或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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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因本案件尚未判决,若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本次诉讼将对公司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公司正在积极与乐赚鑫进行协商谋求和解,争取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备查文件目录
深圳市乐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民事起诉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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