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3-25、27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27th Floor,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5243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年 5 月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3
第二节 正文 ...... 5
一、《问询函》第 2 题:出售子公司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 5
第三节 签署页 ...... 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执业办法》、《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关于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为“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富耐克
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关于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现本所律师根据《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和查证的基础上,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已经表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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