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蓉、时任董事长卢钦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摘牌华意资讯
2021-11-08 16: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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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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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478
当事人:
王蓉,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卢钦龙,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意
隆”)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虚增在建工程
华意隆以支付合同工程款的名义,在 2015 年、 2016 年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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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主体共转出资金 9,141.76 万元。由此,华意隆虚增 2015 年在
建工程 8941.76 万元,虚增 2016 年在建工程 200 万元。
二、虚构应收款项收回
华意隆以支付合同款为名转出的上述款项中,4,640.54 万元
经有关主体中转回流至华意隆,华意隆将其中 4,440.54 万元记
为应收账款收回, 200 万元记为其他应收款收回。据查,相关款
项与华意隆正常业务形成的应收款回款无关。由此,华意隆虚
构 2015 年应收账款收回 4,440.54 万元,虚构 2016 年其他应收
款收回 200 万元。
三、其他应付款披露不实
华意隆以支付合同工程款为名转出的上述款项中,另有
4,120 万元经过有关主体中转后回流至华意隆并作为其他应付
款核算,以此虚增 2015 年其他应付款 4,120 万元。
综上,华意隆 2015 年虚增在建工程 8,941.76 万元,占其公
开披露当期净资产的 51.45%,虚增其他应付款 4,120 万元,虚
构应收账款收回 4,440.54万元;2016年虚增在建工程 200万元,
虚构其他应收款收回 200 万元。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蓉、时任董事长卢钦龙是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员,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5 条、《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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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22 日发布) 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
任。
卢钦龙提出了以下申辩理由:一是其将案件事实举报给公
安机关,有立功表现;二是其被李海强欺骗投资华意隆, 董事长
的任职只是名义上的;三是其不具体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
信息披露违规事项不懂、未参与;四是目前公司已处于停业状
态,申诉人投资损失较大。
我司认为,第一点申辩理由的立功情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
已考量;第二点和第三点申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我司《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等规定,董事长在
任期期间应履行相应职责,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申
诉人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能作为免责理由;第四点申诉
不能作为信息披露违规的免责理由。因此,对申诉人上述申辩
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拟决定: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长卢钦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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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
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
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
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华意隆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
交易日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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