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18
证券代码:831362 证券简称:品今股份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北京品今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3月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3月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品今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硕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寅、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以下简称“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穆建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知、暂未知
姓名或名称:穆建国(以下简称“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知、暂未知
姓名或名称:杨唯(以下简称“被告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知、暂未知
姓名或名称:李信(以下简称“被告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知、暂未知
姓名或名称:韩银霞(以下简称“被告五”)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知、暂未知
姓名或名称:杨建强(以下简称“被告六”)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知、暂未知
姓名或名称:胡蓉(以下简称“被告七”)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知、暂未知
姓名或名称:张颀(以下简称“被告八”)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知、暂未知
姓名或名称:柏克勤(以下简称“被告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知、暂未知
姓名或名称:李民仓(以下简称“被告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知、暂未知
姓名或名称:王明宝(以下简称“被告十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知、暂未知
姓名或名称:吴修国(以下简称“被告十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知、暂未知
姓名或名称:思东山(以下简称“被告十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知、暂未知
姓名或名称:张吉毓(以下简称“被告十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知、暂未知
姓名或名称:姜绚丽(以下简称“被告十五”)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知、暂未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总额为不超过1600万元的借款资金,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利息计算公式为:借款本金余额*18%*借款存续天数/360。《借款合同》3.5条约定,被告一借款利息按日计提,分2次结息,首个结息日为2017年12月30日,合同项下借款最后一期结息日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归还之日。《借款合同》6.1条约定,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原告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就被告一全部应付未付款项按年利率18%向被告一加收罚息。
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二至被告十五等14人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被告一因违反借款合同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二穆建国与原告签订编号为【PJGF-XACJ-ZY-01】的《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穆建国以其持有的陕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95%的股权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7年10月30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2017年10月23日,被告三杨唯与原告签订编号为【PJGF-XACJ-ZY-02】的《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杨唯以其持有的陕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5%的股权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7年10月30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2017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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