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黄国粮业资讯
2024-03-11 1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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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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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 2024〕 31 号
关于对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国粮业、 公司) ,
住所地: 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经济开发区弋阳东路。
周兴伍,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周子钞, 公司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
齐祥松,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5 月 31 日,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冻结黄国
粮业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周兴伍股份 34,328,943 股, 占公司
总股份的 26.49%, 冻结期限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起至 2025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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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0 日止。 黄国粮业未及时披露上述可能导致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动的股份冻结情况。
黄国粮业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
五十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周兴伍未能及时告知公司上述股份
冻结事项并予以披露,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 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周子钞, 时任董事会秘书齐祥松对于
上述行为,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职尽责,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
则》 第三条、 《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规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黄国粮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周兴伍、 周子钞、 齐祥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治理规则》 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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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
时, 规范治理经营。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
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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