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29
关于对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和),
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黄河路 26 号。
张磊,男, 1962 年 6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及信息披
露负责人。
经查明,山东信和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 1 月 14 日山东信和因与河北金博士卫生用品有
限公司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收到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出
具的(2020)冀 0607 民初 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涉案金额合
计 22,414,165.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
88.05%。
公司于上述事项发生时未及时披露,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针对上述事项补发《涉及诉讼公告》。
山东信和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
违规。
时任公司董事长及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磊未能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山东信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
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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