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22
公告编号:2021-002
证券代码:831338 证券简称:山东信和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法院裁定结果的日期:2021 年 4 月 20 日
法院开庭日期:2021 年 4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国栋、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北金博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俊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明哲、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5月7日,河北金博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士”)与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定作)合同》及相关技术协议,金博士购买公司造纸机2台,总计货款3100万元。金博士按照合同约定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给付公
公告编号:2021-002
司货款22,414,165元。后金博士使用过程中认为公司制造的造纸机存在严重质量瑕疵,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要求,故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定作)合同》;判令公司返还金博士给付的货款22,414,165元,金博士将造纸机械退还公司;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2020年1月10日,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607民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公司合计账户余额7,102,695.95元被查封。
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对上述裁定不服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1、撤销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 0607 民初 5 号民事裁定;
2、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据:上诉人向原审法庭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提交了 2019 年 3 月 23 日、2019
年 3 月 27 日签订的以平安融资公司作为买方(甲方)、山东信和作为卖方(乙方)、金博士为使用方(丙方)的两份《购买合同》。两份《购买合同》第二部分购买合同一般条款第十三条附则 13.3 约定:“乙方和丙方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与本合同发生冲突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为准”;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及法律的适用 9.1 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合同有关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各方一致同意任一方当事人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十三条附则 13.4 载明:“本合同签订地为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2 期 37 层”。公司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故意规避管辖权
法院,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就被上诉人的行为进行相关处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收到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8 月 26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1、撤销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 0607 民初 5 号民事裁定;2、本
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公告编号:2021-002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4 月 16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结果,裁定结果如下:
关于本院(2021)沪 0115 民初 10695 号,案件已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审结,
结案方式为按撤诉处理。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继续与律师保持沟通配合,跟进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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