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21
公告编号:2018-091
证券代码:831335 证券简称:ST时空客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0月1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2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大连圆点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晓武、刘志勇、辽宁港源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薛希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详见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时空客)于2018年10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网站(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82)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18-091
1、被告支付广告费欠款696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2月17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2018>辽0204民初5928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圆点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6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对上述判决无异议。拟不提起上诉。
3、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增加公司的费用支出以及相关负债,公司将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告编号:2018-091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0204民初5928号)
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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