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10
公告编号:2018-078
证券代码:831335 证券简称:ST时空客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10月1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9月2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沈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刚、侯丹妮、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1: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薛希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岳洪武、苏东、辽宁诺海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魏庆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黎学宁、翟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8-078
姓名或名称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彭雪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会生、马宁璟(实习)、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4:致同会计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丰收、该所合伙人;魏立、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5: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古海燕、金先志、该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详见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时空客)于2017年10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162)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沈峰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时空客集团赔偿原告认购股款本金人民币10,833,677,87元及自每笔股款支付之日(指原告支付股款到账日之日)起至赔款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7年9月28日为1,064,932,36元),以上本息合计11,898,610,23元;2.被告东兴公司、大成律所、致同会计师所、众华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时空客集团、东兴公司、大成律所、致同会计师所、众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9月7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17>辽02民初672
公告编号:2018-078
号之一),裁定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沈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91.66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对上述裁定无异议。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无法判断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因公司未及时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导致延期披露该裁定。
六、备查文件目录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初672号之一)
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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