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8
公告编号:2018-077
证券代码:831335 证券简称:ST时空客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5月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5月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大连江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思凝、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曹殿卫、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薛希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8-077
2016年11月10日,原告大连江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时空客签订了《广告租赁合同》及附件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所有或被告具有经营使用权的金州区域公交站亭、中维大厦LED屏、大连至沈阳高速立柱若干、旅顺公交站亭、站牌、车载电视等,合同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三年租赁费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首笔租赁费50万元,余款逐年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首笔租赁款,然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案件所涉租赁物。因此原告对上述事项向被告提起诉讼。
2017年8月19日,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辽0203民初1874号判決,公司于2017年9月8日收到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江澜广告传媒有公司交付《广告租赁合同》第二条及附件约定项目下的租赁物(已交付大连至沈阳的高速立柱4根)。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江澜广告有限公司46800元。
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收到市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辽0203执1644号,执行通知书内容:时空客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现责令时空客:1.在收到本通知7日内全面履行有关义务,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2.于2017年11月17日前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在《民事起诉书》中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交付出双方签订的《广告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的租赁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5月26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17)辽0203执1644号>,裁定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18-077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得义务。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对上述裁定无异议。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裁定未对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因公司未及时收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导致延期披露该裁定。六、备查文件目录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203执1644号
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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