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8
公告编号:2018-076
证券代码:831335 证券简称:ST时空客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5月1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5月1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何永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薛希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8-076
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大连市全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民初字第1827号《传票》及何永海的《起诉状》。原告《起诉状》中诉讼情况: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6月、9月、12月及2014年3月四次签订关于经营候车亭的《协议书》,原告按约定合计支付给被告420,000人民币投资款,因被告经营管理不善,资金周转不便,一直未按约定返还本金,也未支付分红款330,000,原告多次索要该款,未果。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起诉书》中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投资款及分红人民币7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原告何永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8年4月20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准许原告何永海撤回对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对上述裁定无异议。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未对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因公司未及时收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导致延期披露该裁定。
公告编号:2018-076
六、备查文件目录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13民初1827号》
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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