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2
公告编号:2024-001
证券代码:831331 证券简称:华奥科技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暨终结重整程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重整事项基本情况
2020 年 11 月 3 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 01 破
申 3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作出
(2020)鄂 01 破 20 号决定书,指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
议召开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4 日披露的《湖北华奥安防科技
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公告》(2021-001)。
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上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议案》,本次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月 20 日披露的《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27)。
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分普通
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对《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两组均表决通过该方案,会议召开
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披露的《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情况公告》(2021-028)。
公告编号:2024-001
2021 年 12 月 27 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 01 破
20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批准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12 月 29 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 01 破
20 号之十三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主要观点论述原文如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下,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己经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破产费用支付、各类债权的清偿或提存、留存等事项,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执行完毕标准。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确认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告编号:2024-001
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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