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8
关于
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海滨南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305室
电话: 86-756-3326001 传真: 86-756-3326003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
决定于2017年5月5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7年4月14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017年5月5日下午,本次股东大会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
长杨伟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14 人,代表股份
5005.1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84.13%。以上股东是截止2017年4月28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审议《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审议《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审议《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审议《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2017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7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201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核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符,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审议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所有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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