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先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长先新材资讯
2016-12-07 17: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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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07

证券代码:831323 证券简称: 长先新材 主办券商:华融证券



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



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项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



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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