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典软件: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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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17: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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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海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上海海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海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政策的影响,本所经办律师通过互联网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会议费用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为配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向公司股东提供参会便利,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互联网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4 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东路 2777 弄 35 号楼
906 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夏其峰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持股凭证等文件,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8,723,75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00.00%,以上股东是截至 2022 年 5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经办律师,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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