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康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柏康科技资讯
2020-03-30 19: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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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3-30


证券代码:831264 证券简称:柏康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武汉柏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柏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四条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公司均应披露。

第五条 前述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第三章至第四章规定的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属于披露范围的某些
信息不便披露的,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需要为中心,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提交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
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披露的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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