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09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6]皖天律证字第198号
致: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及《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小东、王林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刊登了《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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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6日上午9时00分,公司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8人,代表公司股份1,519.8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33%。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金斌先生主持。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8人,代表公司股份
1,519.8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33%。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统计,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8人,持有表决权数1,519.86万股。
经验证,现场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519.8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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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519.8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519.8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201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519.8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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