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9
公告编号:2023-139
证券代码:831255 证券简称:佳和电气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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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员会委员,提交董事会批准;
(五)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储备计划并随时补充更新;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所形成的决议或建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决议或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一职
权。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结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
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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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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