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和电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佳和电气资讯
2023-12-29 16: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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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9


公告编号:2023-137

证券代码:831255 证券简称:佳和电气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公告编号:2023-137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
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对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包括如下事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公告编号:2023-137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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