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涅斯:浙江维涅斯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维涅斯资讯
2015-09-18 15: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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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9-18

公告编号:2015-016

证券代码:831250 证券简称:维涅斯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浙江维涅斯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维涅斯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维涅斯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

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

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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