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帮股份:关于再次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信息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盛帮股份资讯
2022-05-11 15:38:12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2-05-11



证券代码:831247 证券简称:盛帮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账户信息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同意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8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为有效推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进程,充分有效地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需要各位股东确认股票原值(限自然人股东)、提供关联方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等事宜,公司特对全体股东提示如下:

一、 请自然人股东尽快申报股票原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 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 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前所持股份)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即限售股买入时的

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相关资料,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按上述通知规定,未申报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的个人限售股股东,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以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 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根据财税[2011]108 号通知第三条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上市

的公司限售股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 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请各自然人股东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申报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如需申报,请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1、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声明及承诺》(见附件 1);



2、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支付价款凭证、股权转让协议、个税缴纳凭证等;所持股份涉及二级市场交易的,请打印买卖“盛帮股份 831247”股票的全部交割单或交易流水,并加盖清晰的托管券商营业部业务章。



自然人股东将上述资料的签章版扫描件及电子版发至公司邮箱

(sbzq@chsbs.com),并将原件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前以亲自送达或

邮寄(邮寄方式以签收时间为准)等方式交付至公司,公司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 1388 号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部,联系人:黄丽,电话:(028)85772585。

鉴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

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示需申报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相关资料或根据要求补充提供的必要资料邮寄送达(以快递件签收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上述申报或无法提供完整资料的自然人股东,将被视为放弃申报。



鉴于上述规定,由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示需申报持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申报相关资料或根据

要求补充提供必要资料,并在 2022 年 5 月 20 日前邮寄送达(以快递

件签收时间为准)。若不进行申报或无法提供完整的持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将视为放弃申报。

二、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根据上述要求,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以便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其中若股东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请提供管理人关联方信息。

全体股东应保证所提供的关联方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有虚假、遗漏以及未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将由股东自行承担责任。





请全体股东填写《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联方

信息的说明》(见附件 2),并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前将附有签名或盖

章的《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联方信息的说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