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信息披露细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和《信息披露细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9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9年4月18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信息系统(http://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8日在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因公司董事长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杜建峰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10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51%。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107,00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半数以上,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1,107,00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半数以上,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3.《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1,107,00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半数以上,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4.《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107,00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半数以上,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5.《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107,00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半数以上,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6.《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1,107,000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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