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30
公告编号:2017-042
证券代码:831218 证券简称:成丰股份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宁夏成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成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7年8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8月25日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并参与表决董事4人(董事刘晓荣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由董事长丁生国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与会董事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关于向银行借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1.议案内容: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贷款人民币8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拟由杨丽娟、丁晓龙分别以持有公司的600万股和58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拟由丁生国、杨丽娟、丁生明以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拟由丁生国、杨丽娟、丁晓龙、丁生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人中,丁生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杨丽娟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董事会秘书;丁晓龙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丁生明为公司股东。其中,丁生国与杨丽娟系夫妻关系,与丁晓龙系父子关系,与丁生明系兄弟关系。
上述担保人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已就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并于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了相关公告,预计内容中,包含了上述担保人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因此,本议案中,董事会无需再就关联方提供担保进行审议,仅需就是否同意借款进行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对外融资(包括除发行公司债券以外的金融及非金融机构、个人的借款等)及相应的资产抵押事项,因此,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但该等事项已经包含在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范围中,出席会议董事仅需就本议案中的非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因此无需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宁夏成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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