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安利: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鑫安利资讯
2020-04-29 16: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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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1209 证券简称:鑫安利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二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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