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圣博华康文化创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报告
(修订稿)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三年四月
释义
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财务顾问/本财务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顾问
本报告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圣博华康文化
创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乾毅创投/收购人 指 上海乾毅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德必投资/收购人 指 上海德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
德必集团/收购人 指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300947.SZ)
德必企管 指 上海德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微子 指 上海中微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兴乾元 指 长兴乾元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长兴乾森 指 长兴乾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长兴乾润 指 长兴乾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圣博华康/被收购 指 上海圣博华康文化创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众公司 (831205.NQ)
交易对方 指 孙业利
本次收购 指 收购人收购交易对方持有的圣博华康股份
收购报告书 指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目的而编制的《上海圣博华康文化
创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 5 号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投资者适当性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管理办法》 法》
第一章 序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对本次收购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收购行为的基础上,就本次收购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第二章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一、财务顾问承诺
(一) 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 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披露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三) 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 本财务顾问在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未泄漏与收购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二、财务顾问声明
(一) 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及公众公司提供,收购人及公众公司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为本次收购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收购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收购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三) 政府有关部门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报告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任何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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